苏丹

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序言及政治制度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上尼罗河流域始终是人类最辉煌灿烂的文明汇聚的地区。在片土地上,来自下游的埃及文明,来自红海东岸的阿拉伯文明,以及来自欧洲的西方文明相互交融,先后孕育出努比亚、达尔富尔等文明古国,并将这一地区命名为苏丹。与此同时,由于外部国家在多数时间里进行的殖民统治,使苏丹地区长久地处于半殖民地半部落社会中,成为殖民势力的附庸。在半殖民地半部落社会,占苏丹人口绝大多数的苏丹劳动人民,沦为殖民者的商品,奴隶或者殖民政府的二等公民,没有自己的民族、政党、国家,甚至没有发现自己所应有的人类尊严、权利及政治身份。英国殖民军队撤离,使苏丹获得了形式上的政治独立,但并未改变苏丹半殖民地半部落社会的根本性质,苏丹依然是阿拉伯及欧洲新殖民势力的附庸。年开始的苏海卜革命是苏丹人民走向觉醒,走向独立、解放的历史转折,这一年苏海卜?艾什勒弗?伊萨姆主席创建的苏丹人民革命党,标志着苏丹人民第一次有了完全自己的阶级和民族代表,有了目标明确、意志坚强的革命队伍。此后,在苏海卜主席的领导下,在世界各国革命同志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宝贵帮助下,苏丹各族裔人民经过了长期的、艰苦的革命斗争,从苏丹南方地区开始,建立了崭新的,现代化的革命解放区,取得了一系列产业、思想、组织和武装革命的胜利,彻底挫败了了喀土穆买办政府和各路殖民势力的围剿镇压,最终,苏丹革命军队在苏海卜主席的号召下,发起全国攻势,推翻了喀土穆买办政府,消灭了苏丹土地上一切新旧殖民势力,完成了苏丹民族民主革命的伟大历史任务,于年建立起完全属于全苏丹劳动人民的独立自主的新国家——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苏丹人民与苏丹历史,将继续汲取人类先进文明的水源,沿着苏海卜革命道路前进,建设出一个富裕、强大、民主的苏丹。本宪法是苏海卜革命的胜利果实,由苏海卜革命产生的苏丹人民议会经过投票表决,正式确定本宪法为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律,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和国防制度,苏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作原则。

第一章政治

第一条

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伟大的苏海卜革命的胜利成果,是属于全苏丹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有的国家

第二条

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独立、统一、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国家

第三条

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一切权力来自苏丹劳动人民,服务于苏丹劳动人民,经由人民革命党组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国家权力

第四条

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目标是建成一个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长期目标是建成一个富裕、文明、美丽、幸福、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条

苏丹人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有权创制、修改或废止苏丹法律,有权批准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或退出国际法条约

苏丹人民议会由苏丹人民议会议员组成,苏丹人民议会议员由苏丹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一届任期六年

苏丹人民议会开会时,到场议员需不低于三分之二,否则会议进行的任何提案、投票或宣言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苏丹人民议会开会时,会议由议长主持,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苏丹人民革命党是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执政党,领导苏丹社会主义建设,保障苏丹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思想和苏海卜革命道路

执政党全权负责苏丹人民议会议员的选举,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区产生的议员数量、提名候选人

苏丹法定执政党全权负责组建苏丹国家军队以及其他武装力量

第七条

苏丹国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部门是苏丹人民议会决议及苏丹法律的执行机关,有权颁布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法规

苏丹国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国务委员由苏丹人民议会由法定执政党提名,并由苏丹人民议会投票表决通过确定

苏丹国务委员会主席为苏丹国家元首,在政治仪式中代表苏丹国家

第八条

苏丹最高人民法院是苏丹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进行终审判决,拥有仅次于苏丹人民议会的法律解释权

第九条

苏丹人民监察委员会是苏丹的国家监察机关,有权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国家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有权接受任何不违反法律程序的举报

苏丹人民监察委员会由苏丹人民监察委员组成,苏丹人民监察委员由苏丹公民按照选举法自由投票产生

第十条

苏丹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地方政权权力来自国家机关、苏丹一切领土属于苏丹全体公民,任何形式的地方主义选举和分裂主义投票均为非法和犯罪行为

作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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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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