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

伊斯蘭的多妻之一


李鹏程老师简介

塔利格.李鹏程生于年

年至年追随云南经学名师学习,

年临夏中阿学校学习

至年赴苏丹留学,

年至年一直从事伊斯兰教育事业,

任职于云南省个旧市鸡街希达中阿学校、云南省个旧市沙甸特格瓦阿拉伯语学校、云南省个旧市区清真寺、云南省建水县回龙清真小寺。

主要译作有:?怎样跟随穆圣?、?脑威四十段圣训__奥赛敏释注?、?伊斯兰法学简史?、?伊斯兰功修精义?等。

四多妻

伊斯兰律法允许一个男人在维护社会与家庭稳定的框架下娶多位妻子。至于世俗法律是允许了毁灭社会与家庭的“养情人”、“养性伴侣”。我们将谈及伊斯兰律法与世俗法律关于“多妻”与“多情人”利弊的对比,好让我们知道,伊斯兰律法吻合人的本性,它保证了女人的权利与自由。

伊斯兰是唯一一个明文明确规定局限多妻的天启宗教,伟大的安拉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妇女章3节)

至于其它天启宗教,是毫无局限地允许多妻,首先我们要阐释各宗教对“多妻”的立场,再阐释世俗法律对“多妻”的立场。

世俗法律允许“多情人”

“多妻”与“多情人”有一个共同的意思,那就是一个男人因特殊的原因而需要多个女人,后面会谈到一些原因。但最终的意思是一个,那就是一个男人有一个妻子,再有另外的妻子;或者有一个妻子,再有另外的情人。从法律的角度讲,一些世俗法律把多妻视为犯罪,并称“多妻”是违背人类的高尚品德。而同时,世俗法律又允许“多情人”,对这一丑事听之任之。也就是说,假如一个男人娶了一个女人为妻,他又娶了另一个女人,那么他将被判为犯罪,被视为淫荡、道德低下,也会被判处监禁。如果这个男人有了妻子又有情人,甚至情人都跟他生了孩子,但他并不会被判为犯罪,也不会判处监禁。在世俗观念中,这不是犯罪,不是淫荡,不是道德低下,而是人身自由,是性格开放!!而大家都知道“多妻”与“多情人”的区别,前者是让妻子们获得结婚证,那相当于维护女人家庭权利的一份协定;而后者并没有结婚证,女人将一直是个情人,没有正式的、被认可的权利!!那么试问,政府是反对一个男人娶另一个女人为妻,无论是男人把她当妻子还是当情人?还是政府是反对那份与另外的妻子有关联的、维护她的家庭权利的、丈夫必须遵守义务的结婚证与协定!!?换句话说,男人娶另外的妻子,无论把她当妻子还是当情人,这样算犯罪呢?还是让另外的女人获得结婚证算犯罪!!?禁止“多妻”,其原因就是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女人,那么,也必须禁止“多情人”并视之为犯罪!!现在许多西方国家的男人,他们拒绝结婚,选择过不局限于一个女人的生活。那是因为,凭他们的能力,可以几个月更换一个新的情人,过着不受限制的夫妻生活,世俗法律抵制这种做法吗?把它视为犯罪吗?还是认为,一个男人无限地与女人过这样的生活是“人身自由”?!!比这更糟糕的是,世俗法律许可卖淫的职业,政府划定一些许可的场所,让一些女人专门从事给那些出轨的男人提供性娱乐。从事这类职业的每一个女人,都会获得政府发给她们的正规的许可证,她们都有档案卷宗,年末都要作为一个正式的良好公民给国家交税!!这样的事情,在那些把多妻视为犯罪的极大多数国家里是很多的,几乎每一条大街都有卖淫的场所。在这里,我们要说,如果政府实施的话,“多妻”也算人身自由啊!只要双方两情相悦。正如“养情人”与“卖淫”是两情相悦一样,但那是违背伊斯兰规定的。安拉说: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绝不喜欢你,直到你顺从他们的宗教。你说:“安拉的指导,确是指导。”在知识降临你之后,如果你顺从他们的私欲,那末,你绝无任何保护者或援助者,以反抗安拉。(黄牛章节)

第二个妻子与第二个情人的区别

一个男人在他决定与第二个女人缔结婚约时,他会考虑到这一婚约所产生的责任、义务及第二个妻子应享有的权利,比如财产等等。至于对待情人,在他看来,事情是多么的简单,他知道她只是一个情人,不必对她、甚至对她怀着的孩子遵守什么责任与义务!这就打开了社会的灾难与罪恶之门,一个男人往返于情人之间,他的目的是消遣与泄欲。每当他从一个情人那里结束了享娱与情欲的时候,他会寻找另外的情人。换句话说,他是玩弄情人的感情,摧毁情人的未来!!这种男人惯用的伎俩就是一直对情人撒谎,是他很想与她结婚,是国家法律不允许多妻,他将会与妻子离婚,之后再娶她等等。一个对妻子撒谎并出轨的男人,他怎么可能不对情人撒谎并欺骗她?!

我们知道,“养情人”的这种行为,对从事这一劣行的人来说,有许多的负面影响,他的生活将是悲惨的。他生活就像一个犯罪者一样躲躲藏藏的,他试图不让妻子看到情人,或者听到情人的任何信息。这种行为完完全全证明他做的事情是错误的行为。假如是良好的行为,那为什么要试图去躲藏?!这样做对女人也有许多负面影响,因为甘愿做有妇之夫的情人的那个女人,她绝对不可能与其原配夫人是同样的命运,她只是被人视为他的次等的女人,他和一个不是她的丈夫、而是别人的丈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她不能和他过内外都自自然然的生活,她不能和他一起享受游玩的时间,因为害怕被别人看到,她的内心与情感都不稳定,时刻面临着包养她的男人厌倦后抛弃她。

还有一件世俗法律忽视的、或者说是有意忽略的事情,那就是“多妻”的事情,它照顾到女人的权益比照顾到男人的权益还要更多,世界范围内,女人的比率比男人的比率要多好几倍,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男女婴儿的比率,国际人口统计学表明,女婴的比率比男婴的比率要高的多。

二.死亡率,男人的死亡率很高,特别是碰到残酷的战争,如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参战国多,持续时间长。还有交通事故,死亡率也是男人居多,还有幼年夭折的,比率也是男孩比女孩高。

三.单身生活,有许多男人选择单身生活,其原因如下:

1.不想承担夫妻责任与家庭义务;

2.性偏离行为(同性恋),在一些发达国家都有男子性偏离;

3.出家修行,在基督教社区,许多男性都倾向童贞性,放弃结婚。

四.监禁,囚犯的比率,男性要高于女性很多。

这诸多因素,都使得女人很难找到与她共同生活的丈夫。世俗法律禁止“多妻”,会致使许多女人愿意成为仅仅是“情人”,以便她们也能够得到男人的关怀,即便这个男人是别人的丈夫!!世俗法律说的最多的是,法律认可“多妻”,就会使女人失去自由与选择权。婚姻是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完成的,事实上,把“多妻”视为犯罪,是违背了这些国家所提倡的人身自由。

假如有人对一个没有丈夫而要想嫁给一个有妇之夫的女人说:“多妻”从道义上是不恰当的;最好你还是做一个童贞女,不要结婚,不要去享受别的有夫之妇所享受的自然生活;最好你作为一个有妇之夫的情人而生活着,在这个男人抛弃你之后你再做表达男人的情人;你就这样生活着吧。那么这个女人或许会回答你说:你是怎么回事?你不情愿“多妻”,你认为不恰当,这是你的事情,你不要把你的观点强加给别人——跟你观点不一致的人。谁选择“多妻”,就让他做;谁不选择“多妻”,让他局限于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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