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关于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xls
海关总署
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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