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

南苏丹贸工部关于限制进口有关货物的20


南苏丹共和国

贸易与工业部

编号:REE/MTI/J/OM/03/

年5月24日

致:

-南苏丹共和国各进出口商

-各代理商、承运人、收发货人

-各船东及运输人

主题:关于限制进口有关货物的年第2号部长令

为履行《年南苏丹共和国过渡宪法》(年修订)第条第1款赋予我的权力,参照《年进出口法》第2部分第2章第1份清单第11节第2和3条之规定,我,史蒂芬·德修·达乌(StephenDhieuDau),南苏丹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长,根据授权,特此发布以下在全国范围内限制进口有关货物的部长令。

1.名称和生效日期

本法令名为“南苏丹共和国关于限制进口有关货物的年第2号部长令”,贸易与工业部部长根据《年进出口法》第11节第2和第3条特许的货物除外,本法令自部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2.限制进口的货物

除部长根据《年进出口法》第11节第2和第3条特许的货品外,下列货品限制进入南苏丹共和国:

(1)南苏丹所各文法规定进口的所有货物暂时受本法令管制。

(2)邮资盖印机除外,但要根据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进口。

(3)可猎杀和捕捉任何狩猎动物的诱捕器除外,但要根据野生动物部的书面许可进口。

(4)未经加工的珍贵金属和宝石。

(5)武器弹药。

(6)经过酸化处理的骨胶原和骨头。

(7)其他骨头和犄角-主体部分未经加工及脱脂,或经简单脱胶(但未加工成型),以及这些产品的粉末和残余物。

(8)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成型的象牙。

(9)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成型的河马牙齿。

(10)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成型的犀牛角。

(11)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成型的其他动物长牙。

(12)动物长牙粉或残余物。

(13)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成型的乌龟壳、鲸骨或鲸须、动物犄角、鹿角、指甲、爪子和喙,以及这些产品的粉末和残余物。

(14)珊瑚及其相似物,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做其他处理的经过加工的糖蜜、甲壳类动物或棘皮类动物,未经加工或简易加工但未成型的牛骨,及以上产品的粉末或残余物。

(15)源自动物的天然海绵。

(16)核反应堆使用(辐射)过的燃料元件(过滤器)。

(17)加工过的象牙及象牙制品。

(18)骨头、乌龟壳、动物犄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雕刻品,以及这些物品的制成品(包括铸造而成的物品)。

(1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年《维也纳公约》确定的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物品。

(20)转基因产品。

(21)外来鱼类物种或其卵和后代。

(22)年3月《华盛顿公约》及之后的修订内容规定的世界濒危动植物物种。

(23)商业外包装(用二手轮胎制成)。

(24)国际管制的精神药物。

(25)历史工艺品。

(26)《海关税则目录》第36章规定的货物(如雷管、起爆器、信号弹等)。

(27)廉价金属制成的枪支弹药零件(参见《合格货物概述及编码体系》第15章之规定,或《海关税则目录》第39章规定的类似塑料制品。

(28)《海关税则目录》第号标注的物品,如装甲战斗车辆。

(29)瞄准镜或其他与武器一起使用的光学装置,但《海关税则目录》第90章所规定的装配在枪支上或与枪支一体的光学装置除外。

(30)《海关税则目录》第95章规定的弓、箭、花剑或玩具剑等。

(31)《海关税则目录》第号及号标注的物品,如作于收藏的枪支弹药。

本法令进一步要求南苏丹各检查站点的贸易官员、安全机构、国家情报官员、海关官员、内政部反走私部门及其他各相关部门,确保本法令能在南苏丹全国贯彻执行,并对违反《年进出口法》及南苏丹其他相关法律的任何人采取必要措施。

本令由我亲笔签署,并盖有南苏丹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部长印章。

史蒂芬·德修·达乌阁下

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年5月24日朱巴

翻译:明危咨询-南苏丹研究小组姜恒昆、毛锐

南苏丹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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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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