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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西亚非洲》年第4期
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孙德刚
内容提要21世纪初以来,中东地区冲突大致可分为域外大国与中东国家、中东国家之间、中东主权国家内部以及中东跨国性冲突等4种类型,中国参与上述冲突解决的方式包括政治治理、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3类方式。从载体来看,外交部的特使机制、国防部的护航与维和机制,以及商务部的援助机制是新时期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主要国内机制;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则是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国际机制。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是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也是中国在中东运筹大国关系的重要平台。中西方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模式既有趋同性,又有差异性;中国的治理实践强调民生先行、自上而下和义利并重,将冲突方和关切方均纳入到问题解决进程中,体现了“平民治理”的理念,具有渐进性、协商性、选择性、开放性等鲜明特征。关键词全球治理中国外交中东冲突治理平民治理作者简介孙德刚,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上海)。治理是跨学科研究的重要课题,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外交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门类,大体可分为公司治理[①]、国家治理[②]、地区治理与全球治理等不同范畴。21世纪以来,随着内政与外交之间的联动日益密切,国家治理、地区治理和全球治理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新时期中国参与地区和全球治理存在重要联动关系。
全球治理最早由德国社会党国际前主席勃兰特于年提出,旨在解决全球性公共问题。全球治理的隐性逻辑是强者向弱者提供安全、经济和秩序等公共产品,被治理的一方则通常是制造威胁,或对国际社会构成挑战的“问题源”。在国际关系语境下,全球治理是国际社会为解决共同事务而进行管理的理念、机制和行为总和,即“以人类整体论和共同利益论为价值导向的,多元行为体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变革和全球问题挑战的一种新的管理人类公共事务的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③]
全球治理与传统的地缘政治争夺形成了鲜明对比。与传统的权力平衡、追求地缘政治利益与“零和博弈”不同,全球治理具有以下新特征:第一,它以解决国际热点问题、预防国际冲突升级为追求,符合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第二,参与地区热点问题解决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区组织、民间社团、政治武装派别等,如中东剧变发生后,中东主权国家内部的各种部落、教派、民族和跨国力量等成为全球治理的新生力量,包括打击“伊斯兰国”组织的伊拉克库尔德武装和什叶派民兵组织等[④],这些多元行为体在热点问题解决过程中形成了“扁平”的结构,超越了几千年来主权国家在国际政治中形成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权力结构;第三,国际行为体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常形成一定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成为冲突解决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⑤]第四,全球治理的参与方均为利益攸关方,且出于自愿,通过协商主动对国际热点问题加以讨论和解决。
中东地区治理存在于中东社会、商贸、民族、政治和国家间关系中,涵盖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外交学和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属于跨学科研究议题。虽然中国参与中东地区治理的实践内容丰富,但国内外学界关于中国在中东的地区治理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目前,有关大国参与中东地区治理的理论与经验研究主要集中在美、欧等西方大国或集团在中东的治理实践,对新兴大国参与中东治理的案例研究成果偏少,且对中国参与中东地区治理的动机存在不少负面的解读,有失客观性。
关于冷战后大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学界的前期研究成果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成果主要考察全球治理的概念和普遍理论,探讨地区治理的定义、类型、动因、机制和绩效,通常运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⑥]第二类成果主要考察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气候、金融、核扩散、卫生等领域,但对新时期中国参与中东安全、经济和社会治理等研究成果较少;[⑦]第三类成果主要分析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民间社团参与全球和地区治理的实践,包括联合国、阿盟、非盟和跨国公司等,通常运用历史研究和案例分析法;[⑧]第四类成果主要考察新时期域外大国和中东国家参与中东热点问题解决的具体做法等;[⑨]第五类专门论述中国参与中东政治斡旋、冲突调解、中东维和行动、反海盗等。[⑩]
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对大国参与中东地区治理的理论与案例研究大体从3个角度展开。第一个层面是从外交学层面加以探讨,包括从危机管理、冲突解决和预防性防御的角度探讨中东地区治理的基本理论;第二个层面是从中国和中东地区国家关系的实践角度,比较分析联合国、阿盟、非盟、海合会、非政府组织、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卡塔尔、埃及、阿尔及利亚、沙特、土耳其等国在中东参与地区治理的实践,分析其参与中东治理的理念、动因、机制、资源配置、议题设置和具体策略等;第三个层面则研究中国中东外交的主要手段、目标、机制(包括双边和多边外交)等,涉及中东地区治理的综合性问题。
以上研究成果具有研究议题的多元性、研究方法的创新性、研究视角的新颖性等特点,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首先,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考察西方国家以及卡塔尔、阿尔及利亚、联合国、阿盟与非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中东治理的模式与经验,忽视了近年来中国的治理实践,特别是缺乏对中国参与中东治理实践的学理梳理。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跨学科的角度,探讨中国在中东参与地区冲突治理的动因、机制和类型等,以弥补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不足。其次,21世纪以来,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涵盖传统安全治理、政治治理和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但是现有的数据库和案例库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加强。最后,现有研究成果对中国与西方大国参与中东冲突地区治理的共性特征与差异性提炼不够,对各自的优势资源和劣势等归纳不足,值得进一步研究。
中东地区冲突的类型与中国的治理实践
地区冲突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联动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等特点,往往对国际秩序和地区稳定产生冲击。世界主要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国际冲突,它是国际危机管理的重要范畴。本文研究的地区冲突治理,系指“为解决地区性热点问题而由各方进行政治协商以期共同解决危机的行为、机制和理念的总和”。
中东是大国参与地区冲突治理的重要舞台。彼得·沃勒斯坦(PeterWallensteen)将西亚北非地区称作“地区冲突复合体”,认为地方化的地区冲突会使中东各国相互影响、相互关联。[11]按照行为主体不同,中东地区冲突大致可分为以下4种类型:一是中东地区国家与域外国家之间的冲突,如伊朗核问题(美国和伊朗是矛盾的焦点)、叙利亚危机(西方、海湾国家、土耳其与巴沙尔政权是矛盾的焦点)等;二是地区国家之间的领土、边界、教派和民族冲突,如巴以冲突(以色列与巴勒斯坦)、西撒哈拉问题(摩洛哥、西撒哈拉人民阵线与阿尔及利亚等)、南北苏丹冲突(苏丹与南苏丹边界冲突)、也门冲突(胡塞武装、也门逊尼派、沙特等海湾国家、伊朗)等;三是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派别、族群、部落之间的冲突,如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年以来阿富汗国内冲突、黎巴嫩教派冲突(黎巴嫩真主党、逊尼派与基督教马龙派)、利比亚冲突(宗教与世俗派)等;四是跨国性地区冲突,如国际社会同“伊斯兰国”组织的斗争(波及叙利亚、伊拉克、也门、阿富汗、利比亚、尼日利亚等国[12]),以及国际社会同“基地”组织分支机构(包括阿富汗、也门、阿尔及利亚和索马里等)之间的斗争。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和中东利益的拓展,中国恐将难以维持超脱和不介入政策,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能力和意愿逐渐增强。
表1新时期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类型分析
冲突问题
冲突方
冲突类型
参与地区冲突的治理方
中国参与治理的程度
伊朗核问题
美国、伊朗
地区国家与域外国家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德国
高
叙利亚危机
美国、欧盟、海合会、巴沙尔政府、叙利亚反对派等
地区国家与域外国家
联合国、阿盟、美、英、法、俄、中等
中
巴以冲突
巴勒斯坦、以色列
地区国家之间
联合国、美、英、法、俄、中
高
西撒哈拉问题
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西撒哈拉人民阵线、阿尔及利亚
地区国家之间
联合国
低
南北苏丹冲突
南苏丹、苏丹
地区国家之间
联合国、非盟、中国等
高
也门冲突
胡塞武装、也门逊尼派、沙特等海湾国家、伊朗等
地区国家之间
海合会如卡塔尔等
中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
苏丹政府、阿拉伯人、达尔富尔黑人力量“苏丹解放军”和“正义与平等运动”
主权国家内部
联合国、非盟、中国等
高
南苏丹国内冲突
南苏丹努尔部族和丁卡部族
主权国家内部
联合国、非盟、中国等
高
阿富汗国内冲突
阿富汗政府、塔利班等
主权国家内部
联合国、中国等
中
黎巴嫩教派冲突
逊尼派、什叶派、基督教马龙派
主权国家内部
联合国、卡塔尔、阿盟
低
利比亚冲突
扎维耶与沃法纳武装部队
主权国家内部
联合国、阿盟
低
打击“伊斯兰国”组织
叙利亚、伊拉克、利比亚与“伊斯兰国”组织
跨国性地区冲突
西方、联合国、阿盟等
中
打击“基地”组织分支机构
国际社会与叙利亚、伊拉克、也门、阿富汗、马格里布地区、索马里等“基地”组织分支
跨国性地区冲突
联合国、阿盟、海合会等
中
说明:中国参与冲突治理的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指标:第一,中国领导人有关中东冲突问题的立场与政策宣誓的级别与频率;第二,中国领导人参与中东冲突解决的级别与频率;第三,中方提出中东冲突解决倡议和动议的频率。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绘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前,中国被排斥在国际社会之外,甚至被视为所谓“威胁源”和“麻烦制造者”,事实上成为西方阵营及后来的苏联制裁、围堵、遏制和“被治理”的对象;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西方主导的“全球治理”总体上仍持负面态度,认为全球治理是强者干涉弱者内政、发达国家主宰发展中国家命运的借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全球化步伐加快和中国融入国际体系,主权国家不再是国际社会的唯一行为体,一大批国际组织、地区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等成为国际机制的重要塑造者,主权让渡日益成为国际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年,中国仅加入21个国际组织;年,中国成为51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年,中国成为个国际组织和个地区组织的成员,拉开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序幕。[13]
新时期,中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和进出口贸易第一大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年,中国实际对外投资达亿美元,超出中国利用外资约亿美元,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14]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更加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分享中国国家治理成功经验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对于中国是否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国内存在积极派(国际主义“责任论”)和消极派(低调保守的“搭车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性这一历史潮流始终未发生改变。[15]新时期,中国参与地区冲突解决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实际上,“一带一路”建设本身就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
中东冲突方和地区国家对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总体上持欢迎态度,一方面,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从未像其他大国那样殖民过中东或曾推行霸权;另一方面,中国与中东各方均保持“零问题”,更加注重冲突当事方的感受,注重平衡与折中。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阿拉伯与非阿拉伯、逊尼派与什叶派、伊朗与沙特、共和制与君主制国家、产油国与贫油国、温和伊斯兰国家与激进伊斯兰国家之间,中国均与各方保持友好往来,为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提供了良好条件。
从中东当事国和当事方的角度来看,在中东冲突中引入中国的力量也有助于冲突方自身利益,包括在伊朗核问题“5+1”谈判机制中,伊朗自始至终欢迎中国的参加,以平衡美欧的压力;包括沙特在内的海合会国家也欢迎中国在中东地区发挥积极作用,以平衡美国和欧洲强迫对其推动民主改革的压力。6年,时任沙特国王阿卜杜拉登基后,其出访的域外大国第一站便选择了中国。近年来,尽管美国是沙特的首要安全合作伙伴,但中国无疑是沙特的首要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能源买家;前国家主席胡锦涛也在4年和6年两次出访沙特。[16]中国与埃及(年)、沙特(6年)、阿尔及利亚(4年)、土耳其(年)、阿联酋(年)和卡塔尔(年)分别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增强了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能力。吴磊:《构建“新丝绸之路”:中国与中东关系发展的新内涵》,载《西亚非洲》年第3期,第9页。年,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和巴勒斯坦总统阿巴斯几乎同时访问北京;年,时任沙特王储萨勒曼访问北京;年5月,伊朗总统鲁哈尼访问中国并参加上海亚信峰会;年,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成功访问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约旦和巴林;年12月,埃及总统塞西访问北京;年4月,阿尔及利亚总理萨拉勒访华。这一系列高层互访都表明:当前中东国家有的奉行“向东看”政策,重视中、日、韩、印和东南亚等新兴市场;有的在战略上实行“东西方并重”政策,这两类国家均欢迎中国在中东地区冲突解决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主要方式与机制
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是新时期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21世纪初,随着新兴大国群体的崛起,全球治理的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化,尤其是中国等金砖国家、欧盟、东盟、非盟、南方共同市场、上合组织、海合会等地区组织成为全球治理的新主体;二十国集团(G20)的影响力上升,美元的独霸地位受到挑战,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增加,使中国观察世界的角度从亚太地区扩大到全球。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是新时期全球权力中心从西方发达国家向美、欧、亚太等多中心转变的象征;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则是新时期新兴大国影响力上升的重要标志。与历史上通过暴力促进国际权力转移不同,新时期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是一种“包容性治理”,它强调全球治理的主体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年底中东变局发生以来,中东地区冲突日益成为一种“新常态”。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理应对地区冲突和热点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大体可分为3种方式:其一是政治治理,如中国参与巴以外交斡旋,参与联合国在南苏丹、黎巴嫩、苏丹达尔富尔等国家和地区的维和行动,参与叙利亚的危机解决等。《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指出:截至年底,中国在全球9个热点地区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其中在联合国框架下派往黎巴嫩临时部队工兵、医疗分队人,赴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工兵、医疗分队人,赴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特派团工兵人等。[17]其二是安全治理,如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与国际社会一道参与中东恐怖主义治理,在安理会支持国际社会打击中东恐怖主义,在联合国呼吁也门危机通过和平与对话的方式解决,参与伊朗核问题等核扩散治理,向亚丁湾海域派出护航编队、参与索马里海盗治理等。其三是社会治理,如中国参与西亚和非洲地区的难民治理,包括向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叙利亚、索马里等国家的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参与加沙重建等。
21世纪初以来,伊斯兰世界的冲突主要发生在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沿线国家,有的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家安全和边疆地区稳定,如阿富汗各派别冲突等;有的关系到中国能源、投资和贸易利益,如伊朗核问题、南北苏丹冲突、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以及美国、海合会国家在伊拉克打击“伊斯兰国”组织等;有的关系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尽的国际政治责任,如中国参与叙利亚和也门危机的解决。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地区冲突的解决不仅是中国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保障,而且是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地区热点问题降温的重要手段,更是构建合作、稳定的新型大国关系(如中美、中俄、中欧关系)的重要抓手。
新时期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实践丰富,范围广阔,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了中国在中东的能源、投资和贸易利益,提升了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巩固了中国的政治地位,改善了国家形象,成为新时期中国以地区冲突解决为抓手,扩大政治影响力、外交亲和力和道义感召力的重要手段。
归纳起来,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动因包括:其一,中国在中东冲突当事国不断增长的能源、投资和贸易利益的驱动,以维护当前中国现实利益为目标;其二,中国推动中东热点问题降温、扩大外交话语权和推动全球治理民主化的驱动,以阻止西方大国垄断中东地区事务、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为目标;其三,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受到构建合作共赢、和平稳定的新型大国关系的驱动,以建立中俄、中美和中欧战略合作关系为目标;其四,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意在国际上展示公正、和平的国家形象,以提升中国外交亲和力与文化软实力为目标。
在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实践中,上述4个因素常常相互交织、彼此影响。例如,伊朗核危机爆发后,中国积极参加“5+1”谈判机制,积极推动伊朗核问题的和平解决,一方面,伊朗石油关系到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能源供应安全,且伊朗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双方在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经贸等领域的合作项目多,合作潜力大;[18]另一方面,参与伊朗核问题解决是中国扩大在中东政治话语权、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和运筹大国关系的重要抓手。相比之下,中国在西撒哈拉的现实利益较少,大国在该问题上互动的现实需要不强,因而中国投入的外交资源有限。由于西撒哈拉问题近年来有所“降温”,中国虽在联合国框架内参与西撒哈拉维和行动,但尚未开展密集的斡旋外交。
域外大国参与地区冲突治理一般以正式和非正式机制为载体。21世纪初以来,中国参与地区冲突治理以国内机制、地区机制和全球机制为抓手,稳定推进,有选择性地突出重点。从国内机制来看,中国外交是内外统筹的大外交,中国往往通过国内各部委的统筹参与全球治理。例如,在全球艾滋病治理问题上,中国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国家卫计委等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通力合作,形成合力。[19]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也是如此,其国内机制包括:
第一是外交部分管的特使机制。2年9月,中国政府首次设立巴以问题特使机制,中国在参与地区冲突解决的机制化建设从此拉开序幕。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国参与地区冲突治理的国内机制从无到有,由浅入深,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开辟了一条新道路。该机制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包括巴以问题、苏丹问题、伊朗核问题、索马里问题、利比亚和叙利亚内部冲突问题等。截至年,中国分别设立了朝鲜半岛事务特使(武大伟)、非洲事务特别代表(钟建华)、中东事务特使(宫小生)、阿富汗事务特使(孙玉玺)等,其中涉及伊斯兰国家问题的特使就占了三席,也从侧面反映出伊斯兰地区已成为中国运筹与其他大国双边和多边关系、参与中东冲突治理的重要舞台。年,在安理会成员国的共同努力下,销毁叙利亚化学武器的第号决议在安理会获得通过。中国派出“盐城舰”与俄罗斯、挪威、丹麦等国密切配合,执行叙利亚化武海运护航任务。这是中国首次派军舰执行此类任务,是响应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呼吁、解决叙利亚危机采取的实质性行为;中国邀请叙利亚反对派“全国对话联盟”访问北京;中国外长王毅还提出了解决叙利亚危机的“五个坚持”倡议。[20]
第二是国防部分管的国际维和机制和索马里护航机制。西亚和非洲地区是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点地区,尤其是中国能源和投资利益较集中的南北苏丹等。中国的国际维和部队一方面有展示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提升政治影响力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有维护中国在冲突地区现实利益的考量。年,中国首次参加联合国在中东的维和行动,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UNTru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总部设在耶路撒冷)派出5名观察员。此后,在近20次国际维和行动中,中国累计派出了约2万名维和人员。年,中国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的资金位居世界第六位,位于发展中国家首位。截至年,中国大约0名维和人员在联合国框架内执行国际维和任务。[21]
几十年来,中国参与了5个联合国在中东冲突地区的维和行动,即:耶路撒冷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黎巴嫩南部哈尼亚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22]、南苏丹的“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联合国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联合国-非盟苏丹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以及西撒哈拉的“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等。
第三是商务部分管的中国国际援建项目和经济援助机制。中国迄今已经在南苏丹投资了数十亿美元,该国也成为中国在非洲重要的利益区。在提供援建项目和人道主义救援方面,商务部积极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与外交部协调配合)。年南苏丹各派陷入冲突后,中国与美国、英国和挪威等国一道,说服冲突各方坐到谈判桌前,并向国际监督机制提供万美元用于监督南苏丹各派停火情况,并拿出万美元用于联合国安置南苏丹难民。[23]年10月,加沙重建大会在埃及开罗召开,中国特使宫小生出席大会,中国政府声明将向巴勒斯坦提供万美元的援助。西方大国和沙特、约旦等空袭“伊斯兰国”组织后,伊拉克和叙利亚难民生活状况恶化,出现了人道主义危机。年12月,中国政府向伊拉克库尔德人地区提供了万元人民币的紧急人道主义救援物资。[24]中国还向阿富汗、叙利亚、伊拉克、南北苏丹等国难民提供了力所能及的人道主义援助。
除国内机制外,中国参与地区冲突治理的地区机制包括中国与海合会、阿盟、非盟成员国等签订的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机制(如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的高官会议磋商机制、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机制等);中、美、俄、欧等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形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合作机制,如伊核问题“5+1”会谈机制等,也是新时期中国参与中东冲突治理的重要机制。
中国参与中国地区冲突治理的特色
中国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中西方治理模式相互磨合、相互借鉴的过程。新时期中国和其他大国的治理理念有趋同的一面,如全球意识、国际主义精神的增强等;新时期域外大国均重视中东地区冲突国家增强法治,增加政治透明度,推进中东地区埃及、伊拉克、利比亚等转型国家提升治理能力等。西方在参与中东地区冲突解决中日益重视中国方案,即地区危机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和应对人道主义危机等角度出发;中国政府也接受了西方的某些治理理念,如全球治理、地区治理与中东国家国内治理需有机结合起来;在冲突地区如在叙利亚应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政府,在联合国监督下推动政治和解与政治民主化进程等。然而,中、西方参与中东地区冲突治理的偏好不一样,特色也不同。
第一,西方重“民主治理”,中国重“民生治理”。中国和西方对导致地区冲突的根源理解不同:西方认为地区冲突的根源是缺乏民主,即所谓“中东民主赤字”[25],因而解决地区冲突的“本”是制定民主、法治政体,改善冲突地区的人权;中国则认为中东地区冲突的根源是经济和社会矛盾,因而解决地区冲突的“本”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政府认为,西方解决地区治理的办法体现出西医式的“治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国在冲突地区的政策主张体现中医式的“治本”,而西方则认为恰恰相反,强调必须从建立多元民主政体出发,再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西方重“自下而上”,中国重“自上而下”。西方的中东地区冲突治理在路径选择上体现“自下而上”的特点,常常注意发挥本国民间社团如人权观察组织、宗教组织、智库等所谓公民社会的作用,在中东冲突地区善于发现有利于自己利益或认可自己理念的政治力量和代理人,在冲突地区培养反对派力量,甚至向反对派提供武器装备。如在叙利亚危机爆发后,美国和欧洲大国纷纷支持叙利亚自由军打击巴沙尔政权。中国在治理路径选择上是“自上而下”,虽然也与冲突国家的反对派接触(如阿富汗塔利班),但主要与当地国家中央政府磋商。中国强调不干涉内政原则,通常情况下只与冲突国家政府接触,不支持主权国家内部的反对派力量谋求分裂或独立,更不会拉一派、打一派,因为中方认为,这种行为不仅干涉了他国内政,而且很容易使地区冲突激化,如中国在伊拉克、南北苏丹、阿富汗、也门等问题上呼吁尊重当事国主权。迄今为止,中国一方面感受到全球治理的必然性、合理性,从而加大了参与国际事务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自觉性与力度;另一方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强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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